立标
登录 注册

省政府采购中心最低评标价法应用规范

2023-09-15 14:12:48 作者:管理员 阅读:183 收藏

省政府采购中心最低评标价法应用规范

 

为规范使用最低评标价法,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,减少供应商质疑事项发生,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,为供应商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,特制定本规范。

采用最低评标价法,单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设置及评审,必须满足以下要求。

 

一、星号条款:

1、采购技术需求星号条款的设置不能超过总条款的20%,并且星号条款须全部满足要求,任一条星号条款负偏离,投标无效;

2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5条以下(含5条)时,可设置一条星号条款;

3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5条以上10条以下(含10条)时,可设置1-2条星号条款;

4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10条以上条时,星号条款的设置不能超过总条款的20%。

 

二、井号条款:

原则上不可设置井号条款,如有特殊需要可按下列要求设置:

1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10条以下(含10条)时,不可设置井号条款;

2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10条以上条时,可设置5条以下(含5条)井号条款,2-3条井号条款负偏离时,投标无效。

 

三、一般条款:

通用设备采购,一般条款负偏离超过总条款的50%(含50%)时,投标无效;专用设备(如医疗设备、特种设备等)采购一般条款负偏离超过总条款的20%(含20%)时,投标无效。

 

四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,评标价是以评标因素货币化后确定的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,偏离条款的加价应以预算价为加价基准价。

1、井号条款,每有一项负偏离,加价基准价的0%-2%;

2、一般条款,每有一项负偏离,加价基准价的0%-1%;

 

五、重要配置功能缺失,投标无效。技术条款的设定应满足三个以上(含)品牌参与竞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