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政府采购中心最低评标价法应用规范
为规范使用最低评标价法,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,减少供应商质疑事项发生,增强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,为供应商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,特制定本规范。
采用最低评标价法,单项采购项目技术需求设置及评审,必须满足以下要求。
一、星号条款:
1、采购技术需求星号条款的设置不能超过总条款的20%,并且星号条款须全部满足要求,任一条星号条款负偏离,投标无效;
2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5条以下(含5条)时,可设置一条星号条款;
3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5条以上10条以下(含10条)时,可设置1-2条星号条款;
4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10条以上条时,星号条款的设置不能超过总条款的20%。
二、井号条款:
原则上不可设置井号条款,如有特殊需要可按下列要求设置:
1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10条以下(含10条)时,不可设置井号条款;
2、技术需求条款总数在10条以上条时,可设置5条以下(含5条)井号条款,2-3条井号条款负偏离时,投标无效。
三、一般条款:
通用设备采购,一般条款负偏离超过总条款的50%(含50%)时,投标无效;专用设备(如医疗设备、特种设备等)采购一般条款负偏离超过总条款的20%(含20%)时,投标无效。
四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,评标价是以评标因素货币化后确定的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,偏离条款的加价应以预算价为加价基准价。
1、井号条款,每有一项负偏离,加价基准价的0%-2%;
2、一般条款,每有一项负偏离,加价基准价的0%-1%;
五、重要配置功能缺失,投标无效。技术条款的设定应满足三个以上(含)品牌参与竞争。